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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064号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卫,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康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