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明勇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勇,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2号原告蒋明勇,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8-0。法定代表人周训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蒋明勇诉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本案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重庆善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东海·假日花园”3#、4#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已验收)发包给本案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东海·假日花园”3#、4#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的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蒋明勇,现原告蒋明勇要求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本案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