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小靖等与王中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靖,赵洪武,王忠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田小靖,现住农安县。原告赵洪武,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忠玉,现住址不明。原告田小靖、赵洪武诉被告王忠玉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田小靖、赵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退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