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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小靖等与王中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靖,赵洪武,王忠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田小靖,现住农安县。原告赵洪武,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忠玉,现住址不明。原告田小靖、赵洪武诉被告王忠玉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田小靖、赵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退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