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桂林林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涛、刘文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林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周林跃,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小忠,公司股东之一。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刘文云。申请执行人桂林林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李涛、刘文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文云在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城中支行账户62×××88上的存款196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乐群支行账户21×××41上的存款2600元,合计22200元,并于2015年4月28日将扣划款中22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2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22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