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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邢洪与杭州煌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杭州煌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邢洪。委托代理人:张会佳(特别授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煌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广场2幢一层南面中区。法定代表人:蒋天亮。邢洪申请执行杭州煌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30元,合计人民币62830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洪于2014年12月31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煌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搬离住所地,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