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惠工家园小区。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因诸多原因产生矛盾,被告还曾打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甲。因近年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被告曾打过原告两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积极主动的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