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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沈某,市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