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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黄小夯诉被告刘槐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黄某某,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小孩,原告一直辛苦养育被告一家,直到被告所生的小孩都长大成年。因家庭原因,2010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其内容为“刘某某每年付给黄某某生活费3600元,到终生。”从此,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生活费,被告分文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79200元,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多方查找被告住址均无结果,且原告又不能提供新的、确切住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