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王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西乡马各庄村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二期Ⅰ座Ⅰ-2。法定代表人胡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崇周,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智,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迎,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一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志斌、孙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完美一生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王迎曾系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双方因劳动关系争议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完美一生公司与王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自2012年1月12日至今,王迎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下落不明。仲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裁决支持王迎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对于一个没有提供任何劳动的人,我方没有理由支付劳动报酬。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完美一生公司无需支付王迎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5月14日工资损失13564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0892元。王迎在一审中答辩称:王迎同意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30日解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迎于2011年11月23日入职完美一生公司,双方签订了2011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2年1月22日。试用期每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3500元。王迎正常工作至2012年1月11日,工资支付至2011年12月底。王迎2011年11月26日诊断怀孕,2012年8月6日顺产一子。王迎提交劳动合同变更书一份,该变更书显示:“因乙方未在应聘时如实告知甲方其已经怀有身孕的客观事实,致使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无法履行……乙方试用期时间及试用期工资不变,原定转正后工资由3500元/月下调至3000元/月……。”王迎称不同意签订此份劳动合同变更书,故被辞退。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争议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7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完美一生公司与王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王迎2012年1月1日至11日工资1241元。完美一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王迎称上述二审判决生效后,其打电话给完美一生公司也去过完美一生公司,但完美一生公司不让其上班,也无法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完美一生公司否认王迎打过电话、到过公司。2014年5月14日,王迎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4)第07330号裁决书,裁决:1.完美一生公司支付王迎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5月14日工资损失13564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4月30日基本生活费10892元;2.驳回王迎其他仲裁请求。完美一生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显示完美一生公司在(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为王迎安排工作岗位,通知上岗,完美一生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亦无证据显示2014年4月30日之前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完美一生公司应当支付王迎2012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原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综上判决:一、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迎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5月14日工资13564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0892元;二、驳回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完美一生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迎曾经是完美一生公司的员工,双方因劳动关系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但2012年1月12日起至今,王迎没有到完美一生公司上班,也没有任何请假,王迎下落不明。完美一生公司只是在仲裁和诉讼时见过王迎,之后又没有消息。这次完美一生公司知道王迎消息时是其又提起仲裁,仲裁委在没有任何工作证据的情况下,裁决支持其请求,要求完美一生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及基本生活费,严重侵害了完美一生公司的合法权益,工资是支付给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报酬,对于一个没有提供任何劳动的人,公司没有理由支付其劳动报酬。完美一生公司不是社会福利部门,没有义务支付王迎生活保障费。2.2012年起,王迎未到完美一生公司工作,虽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但法院判决生效后,王迎并没有到完美一生公司上班。其不到完美一生公司上班,说明其主动放弃了在完美一生公司的工作,因此可以说其早有打算不到完美一生公司上班,如果其真的想到公司上班,那么经过了这么久的法律程序,其没有理由不到完美一生公司来工作,从这一点来说,足以证明其不珍惜这份工作。假如其真的重视这份工作,那么其在休产假期间,应主动将医院相关病例、诊断证明等提交给完美一生公司,本案中王迎从始至终并没有向完美一生公司提交任何休假证明,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王迎根本没将其当做完美一生公司的一员,根本就没打算来完美一生公司上班,庭审中王迎承认目前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如果王迎认为其是完美一生公司的员工,那么应经过完美一生公司同意才能到其他公司上班。故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支持完美一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完美一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王迎的《岗位应聘申请表》、辞退王迎依据材料(教育网站上王迎的学历信息),证明王迎学历有虚假的成分。王迎同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经本院庭审质证,王迎对完美一生公司提交的证据表示,面试时不只王迎一人,还有策划总监杨娟,当时承认本科在读但年份记不清了,总监说看重的是能力,不是学历,他就让我先写上了。本院认为,完美一生公司提交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京朝劳仲字(2014)第07330号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迎与完美一生公司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及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完美一生公司没有证据佐证其为王迎安排工作岗位,通知上岗,亦无证据显示2014年4月30日之前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完美一生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完美一生公司应当支付王迎2012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完美一生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完美一生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丽   新审 判 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魏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霄书记员孙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