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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周某,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认识,被告即不断以捏造家庭、财产、身世背景等欺诈手段骗原告,并于2007年8月对原告进行骗婚。由于婚前接触很少缺乏了解,原告被被告的花言巧语所蒙骗,极草率与其登记。登记后不久,被告即由于在认识原告之前做过的违法行为事发,被国家司法机关逮捕并判处长期刑罚,因2007年12月至今无联络,无夫妻之实,由此无任何感情,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子女,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原、被告在健身房相识,于2007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7年12月被告无故失去联系。2015年1月被告出现,后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经公安机关证实被告因诈骗于2008年1月11日被批捕,后在沈阳女子监狱服刑,刑期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东洲区龙凤派出所出具证明在卷为凭,上述材料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且被告因犯罪行为造成双方分居多年,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兆平审 判 员  赵 微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