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昱谦适用简易程序审��,书记员张帆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4月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彼此已经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多多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