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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金明与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明,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229号原告:赵金明。委托代理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40号。法定代表人:马爱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明诉被告烟台亿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金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金明负担。审判员 卫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