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1与曹×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曹×2,曹×3,曹×4,曹×5,曹×6,曹×7,曹×8,曹×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442号原告曹×1,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2,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曹×3,男,1953年8月出生。被告曹×4,男,1955年3月出生。被告曹×5,男,1957年出生。被告曹×6,男,1961年7月出生。被告曹×7,男,1970年5月出生。被告曹×8,男,1973年8月出生。被告曹×9,女,1964年出生。被告曹×10,女,1965年8月出生。被告曹×11,女,1967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曹×1诉曹×2、曹×3、曹×4、曹×5、曹×6、曹×7、曹×8、曹×9、曹×10、曹×1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2、曹×3、曹×4、曹×5、曹×6、曹×7、曹×8、曹×9、曹×10、曹×11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1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