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丹烨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海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号原告深圳市丹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心珠。委托代理人袁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磊,男,汉族。原告深圳市丹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丹烨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