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支胜与贾洪权、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支胜,贾洪全,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支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贾洪全,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潘雪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杨支胜诉被告贾洪全、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杨支胜承担。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田清操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