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