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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张某,女,39岁。被告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海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