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张某,女,39岁。被告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海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