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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修平与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修平,许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梓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苏修平,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现住四川省梓潼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凤,女,生于1984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四川省梓潼县,农民。系原告之妻。被告许耀,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职高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原告苏修平与被告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地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修平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耀经其本人同意,本院依法以短信方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修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3日,因被告需要钱,特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同年5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7400元用于工程周转;同年5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到被告家找到被告母亲,被告母亲说把自己在玛瑙镇一间口面卖掉偿还借款,但至今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许耀偿还原告苏修平借款共计374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耀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苏修平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借款人:许耀2013.3.13”。同年5月20日,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74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苏修平人民币17400.00元(壹万柒仟肆佰元)用于工程周转借款人:许耀2013.5.20”。同年5月27日,被告又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苏修平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正)用于工程周转借款人:许耀2013年5月27日”。双方在该三笔借款发生过程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三笔借款未果,于2015年3月12日具状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借条原件三张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自愿确立借贷关系,被告累计从原告处借款37400元的事实清楚,且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违法,故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在三次借贷关系中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归还借款的事实确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对原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对起诉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故原告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催告,其利息起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3月12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修平借款本金37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若被告许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许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海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