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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董礼伟、王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52号。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董礼伟。被告王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礼伟、王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