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韩玉柱与赵尚强、于香枝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柱,赵尚强,于香枝,于建社,于建军,于建群,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柱。被执行人赵尚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派出所尚书山社区居委会景湖湾H路403室。被执行人于香枝,成年人。被执行人于建社。被执行人于建军,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境路。身份证号:410728196702102078被执行人于建群。被执行人于通,成年人。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玉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4)长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于建群所有权的牌号为辽B×××××、辽B×××××的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一年(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现已到期,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告于建群所有权的牌号为辽B×××××、辽B×××××的汽车两辆。本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