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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红菱机电有限公司与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红菱机电有限公司,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红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肖蔚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贤。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红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淑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341。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到被执行人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898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中,本案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机器设备处理变现后,方可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广州旭能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本院将对上述机器设备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财产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