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湘婷与被申请人明腊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湘婷,明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廖湘婷,女被执行人明腊先,男申请人廖湘婷与被申请人明腊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腊先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廖湘婷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腊先的银行存款686.66元(本金656.66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