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危常忠、徐金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危常忠,徐金菊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危常忠,男。被告徐金菊,女,系被告危常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危常忠、徐金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危常忠、徐金菊的银行存款共计85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危常忠、徐金菊的银行存款85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