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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某中学女篮主教练,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朱锐鹏,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锐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担��某中学女篮主教练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为该校女篮队员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证的职务便利,接受德州一中体育教练陈某的请托,于2014年8月22日将本不属于该校学生的刘某某、张某两名学生编入该校参赛名单,参加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使该两名学生在未实际上场比赛的情况下获得了全省比赛团体第一名的成绩,从而顺利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证书。2014年12月12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账户非法收受陈某代两名学生家长给予的40000元现金。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山东省中学教师职务呈报表、某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校体育教练员职责及管理规定、情况说明、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篮球联赛高中组女子组比赛名次、各代表队名单、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书、证人陈某的银行转账单、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卡明细、某中学出具的证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扣押赃款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证人陈某、刘从军、王喜刚、杨仁勇、席双庆、刘文亮、张建彬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缴了赃款,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公诉机关的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