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丽珍与张建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珍,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珍,女,汉族,现年49岁。被执行人张建波,男性,汉族,现年37岁。刘丽珍与张建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213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