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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刘早梅、王毅刚、王毅强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早梅,王毅刚,王毅强,王金桂,王桂云,王秋云,王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复字第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早梅,女。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毅刚,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毅强,男。申请执行人王金桂,女。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申请执行人王秋云,女。申请执行人王爱武,女。申请复议人刘早梅、王毅刚、王毅强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