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龚韬宇与仇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韬宇,仇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龚韬宇。被告仇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33号迎宾花园1幢212室。负责人:沈建成。原告龚韬宇诉被告仇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韬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韬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