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先辉,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