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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先辉,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