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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炳才、盛玉杰、韩秀娟、盛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才,盛某某,盛玉杰,韩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炳才,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2013年7月11日因组织、诱骗、煽动、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被告人盛某某,女,1970年7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丹,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盛玉杰,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秀娟,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树清,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炳才、盛某某、盛玉杰、韩秀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郝春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建学、人民陪审员姜瑞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云婷、被告人王炳才、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丹、被告人盛玉杰及其辩护人徐立春、被告人韩秀娟及其辩护人郭树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王炳才因组织引诱、欺骗、煽动、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3年至今王炳才利用互联网下载全能神邪教资料并进行二次编辑。2014年被告人王炳才又在海拉尔等地传播全能神邪教,发展成员。被告人盛某某帮助王炳才在呼伦贝尔地区进行邪教传播,传播时间较长,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实施。被告人盛玉杰、韩秀娟分别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全能神道北五组组长和道北一组组长,多次组织秘密聚会、组织信徒进行全能神教相关活动。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盛某某、盛玉杰、韩秀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炳才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没有下载全能神教材料,全能神教不是邪教,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没有传播全能神教。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盛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盛玉杰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盛玉杰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韩秀娟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韩秀娟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等,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王炳才因组织引诱、欺骗、煽动、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3年至今,被告人王炳才利用互联网下载全能神邪教资料并进行二次编辑。2014年,被告人王炳才又在海拉尔等地传播全能神邪教,发展成员。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告人王炳才系同居关系,被告人盛某某帮助被告人王炳才在呼伦贝尔地区进行邪教传播,传播时间较长,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实施。被告人盛玉杰、韩秀娟分别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全能神道北五组组长和道北一组组长,多次组织秘密聚会、组织信徒进行全能神相关活动。被告人王炳才与被告人盛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炳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1)2014年7月1日,在王炳才处扣押四本书籍(《蒙拯救必须进入的十项真理七十条细则》、《关于教会工作的交通讲道与教会工作安排历年汇编》、《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话在肉身显现》)、一台电脑、两部手机、一个无线上网卡、两个读卡器、对全能神教的理解和笔记、三个SD储存卡;(2)2014年7月5日从韩秀娟处扣押九本书籍(《最后的船票》、《蒙恩的见证》、《新约全书》、《进入真理实际与操练》、《跟随羔羊唱新歌》、《神三部曲工作》、《蒙拯救必须进入》、《基督与教会工作》、《为蒙拯救信神》);(3)2014年7月5日从盛玉杰处扣押20本书籍(《羔羊展开的书卷》、《为蒙拯救信神》、《揭露剖析第一辑》、《揭露剖析第二辑》、《神三步工作的纪实精选》、《只有信全能神才能达到蒙拯救》、《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最后的船票》、两本《神迹奇事及受惩罚事例》、《冀晋区实行大帮轰讲章七篇》、《东北区大帮轰讲章》、《两广区大帮轰讲章》、《两广区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4篇)》、《冀晋去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16篇)》、《东北区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十篇(第三批)》、《六方真理》、《神的十二篇说话中篇二篇标准稿》、两本《神的最新说话(第二篇)》、《神的十二篇说话中篇一篇标准稿》)、三张字条、一本大作业本、一本电锯工作日报本、一本日记、两张光碟、四张手写纸制名册、两张手写回防邮表、三本“节节高炭业”笔记本、一本日记本、一本“人厂登记”本、一本“大作文”本、一个手包、一个“拼音”笔记本、三张字条、一部手机、一张内存卡、一张磁带、三张描红纸、四套MP3、耳机、充电器、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4)、2014年7月5日从腾某某处扣押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两张中国邮政银行卡、一个便携播放器、一本《韩国女画家的地狱之旅》;(5)、2014年7月10日自赵某乙处扣押一本《最后的船票》、一个十字架;(6)、2014年7月18日自屈某某处扣押六十六本自制打印订装书籍(《全能神宣传册(初信必学诗歌)》、《东北区湖广区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东北区大帮轰讲章2013年1月31日》、《川贵去达到果效比较好的佳福音方式及讲章转给上面》、《冀晋区实行大帮轰翻新人果效较好的讲章(四篇)》、《东北区湖广区实行大帮轰果效好的讲章(供参考)》、《东北区湖广区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陕甘区、山东区、河南区、苏皖区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共18篇)》、《两广区、河南区、苏皖区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浙闽区、苏皖区、川贵区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共八篇)》、《两广区、山东区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共十九章)》等)、十七张自制打印纸、笔记本3本、MP3播放器1个、光盘3张、全能神书籍2本(《只有信神才能达到蒙拯救》、《最后的船票》-全能神教会出版社);(7)2014年8月4日发还腾某某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包、一条电源线。2、2014年8月6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说明证实,扣押的《羔羊展开的书卷》、《跟随羔羊唱新歌》、《韩国女画家的地域之旅行》、《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练》、《初信必学诗歌》、《最后的船票》、《蒙拯救必须进入的十项真理七十条细则》、《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为蒙拯救信神》、《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第一辑》、《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第二辑》、《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宣传册》,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鉴定是邪教书籍。3、2014年8月6日中共满洲里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实,扣押的《羔羊展开的书卷》、《跟随羔羊唱新歌》、《韩国女画家的地域之旅行》、《进入真理实际的实行与操练》、《初信必学诗歌》、《最后的船票》、《蒙拯救必须进入的十项真理七十条细则》、《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为蒙拯救信神》、《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第一辑》、《揭露解剖大红龙的谬论与恶行第二辑》、《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关于教会工作的交通讲道与教会工作安排历年汇编》、《话在肉身显现》、《梦拯救》、《宣传册上面的交通讲道》、《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经鉴定均是“全能神”邪教书籍。4、2014年8月18日扎兰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说明证实,盛某某因参加“全能神”邪教活动,被满洲里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审查,后转户籍地扎赉诺尔区解放路派出所进行处理。5、2014年8月5日解放路派出所出具材料证实,2003年6月,盛某某在扎兰屯市传播全能神邪教活动,解放路派出所和扎区公安分局国保中队配合,将盛某某从扎兰屯接到解放路派出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6、受案表证实,2014年6月27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炳才涉嫌传播、组织全能神邪教。7、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6月27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炳才涉嫌传播、组织全能神邪教。经工作,于2014年7月1日将王炳才抓获;2014年6月27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盛某某在满洲里市参与组织信仰全能神邪教的行为,7月1日民警将盛某某口头传唤至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并于2014年7月6日将盛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盛玉杰、韩秀娟在满洲里市参与组织信仰全能神邪教的行为,经工作,于2014年7月5日在其家中,将盛玉杰、韩秀娟抓获;8、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王炳才,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人盛某某,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被告人盛玉杰,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被告人韩秀娟,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日盛某某因参与信仰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行为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6日腾某某因参与信仰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行为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1日王炳才等人组织诱骗、煽动、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新右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0、邪教人员名单及来往书信复印件。11、电子物证提取情况说明证实,经恢复、提取、固定、扣押的王炳才电脑中“实际神”邪教组织相关资料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网站提供,由该电脑使用者从“全能神”邪教组织网站下载;恢复、提取出“实际神”邪教组织英文资料系特定下载,“实际神”邪教组织蒙文资料为其利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和蒙族文字对其下载的“实际神”邪教组织相关内容资料进行二次编辑形成;SD卡中“实际神”邪教组织相关内容资料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网站下载,与电脑中“实际神”邪教组织相关内容资料有重叠文档,有部分文档为其自行编辑修改。12、邪教书籍照片。13、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证实,王炳才传播邪教的事实。A、我父亲王炳才是满洲里市东方闪电传福音二线人员的领导者。王炳才传播邪教情况:我父亲一般传播给信基督教的人,从教会成员里卖弄收集一些可能入会的人员情况,然后我父亲就领着二线的几个人开始传播,有时候他就指挥他的成员定点到哪里去传播可能入教的一些人员。他在呼伦贝尔地区,包括牙克石、海拉尔、满洲里市等地,每天最少传播四五个人,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只要他一接电话说什么地方有活了,马上就走了,也不定期什么时候回家。他一开始以基督教的名义说一些话,当有人信奉以后,我父亲又会说现在耶稣基督又回来了,现在就是全能神,全能神说的话都是真理,让真理进入,让他们好好学习。我不太清楚父亲现在在哪里,去外地传教去了,平时在家呆着。B、2013年7月17日17时59分在扎赉诺尔区公安分局国保队陈述证实,全能神聚会、工作情况以及王炳才、盛某某信奉、传播邪教的事实。满洲里市东方闪电这个组织现在是有教会和传福音(传播者)两个团体,在呼伦贝尔是小区教会,到内蒙古是大区教会,然后上设大区监察员,监察员上面就是祭司,就是叫赵某甲的那个男的,在台湾。现在满洲里市有三个小教会,分别在道南一个、道北东面一个、道北西面一个,道南道北以迎宾广场为界,教会成员联系传播者(传福音)人员让他们收成员入教会,传播者又分为一线人员和二线人员。我父亲是二线人员的领导者。我父亲一般传播给信基督教的人,从教会成员里面收集一些可能入会的人员情况,然后我父亲就领着二线的几个人开始传播,有时候他就指挥他成员定点到哪里去传播可能入教的一些人员。父亲传播过我家的亲属,有我舅妈韩秀娟,我三姨盛玉杰,我二姑王某甲,我母亲盛某某。聚会情况:现在基本聚会是每周三次,这一周一三五,下一周二四六,每次聚会三到四小时。那个时候我在上学,我父亲就让我每周一的晚上,周六周日的下午必须参加聚会。聚会平时都让成员看书、交流、上级发光盘,听祭司的讲道。每半个月的时候,上级会发下来工作安排。工作安排让成员在这段时间看什么书,怎么招收信徒,包括欺骗、恐吓。比如招收男信徒的时候,会安排一个女的去给他传,这是从网上看到的。我记得2012年时候,安排上说马上世界末日,让去大街上用话筒喊话,宣传世界末日,并见人就发传单,后期又去解释为何没有世界末日的情况。再到后来,我就没有再去聚会。C、2014年7月31日在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卫生路陈述证实,王炳才使用涉案电脑下载全能神邪教资料进行编辑传播的事实。我家的黑色联想一体机是2011年我妈妈盛某某买的,我们一家三口一起去专卖店买的。刚买的时候是我在用,一年前至今是我父母王炳才和盛某某在用。电脑放在家里时,我们三口人都使用,我爸王炳才用电脑从国外网站上下载过全能神的电子书还有全能神的歌曲资料,我见过,电脑里挺多的。我母亲不会上网下载。王炳才用内存卡给其他人拷贝过全能神的电子资料,给的人我不认识。电脑内全能神资料的来源及其他情况:我使用的联想一体机电脑应该是我父母拿走的,因为当时只有我父母在家。电脑里关于全能神的诗歌一开始是从光盘上刻录的,光盘是由“带领”发放,我父亲把光盘的内容复制到存储卡上,这样就能用MP3听了。我父亲从全能神网站上下载过电子书和音频资料,然后把内容复制到内存卡上,如果有向我父亲要这些资料,我父亲就给别人复制一下。我父亲是通过代理软件上全能神网站下载的,然后保存到我家电脑里,再复制到内存卡里。这些存储卡是“带领”批发来的,如果有人要就从“带领”这里买,一个16G的存储卡大约30元左右,“带领”有自己的灵命,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如果有信徒自愿奉献,就可以捐钱,交给教会“带领”,由带领再交给上级“带领”。(2)程某某证言证实,王炳才、盛某某向程某某传播过全能神。王炳才有时间就给我读有关全能神的书籍,让我信全能神,王炳才还用电脑给我播放全能神的歌曲。我们租住房屋的电脑是王炳才跟盛某某他们俩口子的,电脑每天都是王炳才在玩。(3)腾某某证言证实,盛玉杰家中被公安机关搜查到的书是盛某某的,盛某某曾给腾某某一本《韩国女画家的地狱之旅》。我最后一次见盛某某和王炳才是2013年2月11日,在我姥姥家,在那之前盛某某给了我一本画册,让我拿回家看看,叫《韩国女画家的地狱之旅》。我母亲盛玉杰应该是信奉全能神,我不知道她在组织里是什么职务,我舅妈韩秀娟应该也信全能神,她没跟我说过她在全能神组织里什么职务,我没有见到过全能神信徒去我家聚会,从我家搜查出来的全能神书籍听我妈说是从我老姨家盛某某家搬家拿来的。之前我也没见过。我就知道盛某某、王炳才信全能神挺多年了,判断不出来职务。我没参与过全能神教聚会、活动,也没见过有人往我家送过全能神书籍和材料。(4)王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7月11日王炳才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2013年7月11日,一辆蓝色出租车将我们拉到阿镇北侧风力发电厂,我下车一看有20人左右,陆续又来了不少人。我先去山上采野葱了,后来有人叫我们回去,到那看到支了个棚子,有个男的在棚子下面讲话,那个男的说你们不是信老天爷嘛,全能神就是老天爷,又有个女的开始说全能神的内容,然后她开始主持节目,他们演的节目内容都是关于全能神的,宣扬全能神好,能带给大家幸福,后来警察就来了。当时他们讲完话说看完节目后给我们发书,让我们了解全能神,后来公安局的来了,书也没有发给我们。让我去旅游的那个男的当时他也在场,在放音响。我之后没见过他,但是我能辨认出他。我当时叫王某乙、杨某某、孔某某陪我去的,他们三个人都不信全能神,我也不信全能神,我当时是被骗去参加活动的。赵某乙证言证实,不知道全能神,从我家搜出的那本全能神出版社出版的《最后的船票》我不知道是哪来的。于某某证言证实,王炳才、盛某某、盛玉杰、韩秀娟我都不认识。张某某证言证实,称其没有任何宗教信仰,也没参加过任何宗教聚会。(8)屈某某证言证实,从其家中扣押的全能神书籍等物品为孙某某所有。(9)崔某某证言证实,王炳才、盛某某、程某某一同居住。(10)刘某某、牛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将房子出租给王炳才、盛某某夫妇的经过。房租1300元钱,并看见了租房的男的拿来一个电脑。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盛某某供述,证实我信仰全能神,盛玉杰是我三姐,她信仰全能神是我传教的,韩秀娟信仰全能神也是我传教的。扣押涉案电脑为王炳才所有使用。王炳才是我前夫,2003年他走了我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前几年他回来了,我们没办手续又住在一起了。在海拉尔住处搜到的全能神的书籍是我从垃圾堆里捡回来的,电脑是王炳才的,手写的材料我不知道是谁的。这个房子是我租的姓牛的一个男的,住的房子内的钱财可能是王炳才的。(2)被告人韩秀娟供述证实,我和王炳才、盛某某信的教不一样,我信全能神,2013年1月王炳才和盛某某传给我,我就开始信全能神了,《最后的船票,灾难之中蒙拯救》这本书是盛某某和王炳才传教的时候给我的。王炳才陆陆续续分五六次给了我全能神的书籍和小册子,大概10来本,就是从我父亲家搜出来的那些书和小册子。我写过对全能神的感悟,就是在我父亲家搜出的那本黑色笔记本里。我在全能神里面的名叫韩杰,盛玉杰叫曹杰,王炳才叫李建,信徒之间称呼姊妹,我没发展过信徒,没向其他人传播全能神,帮助教徒间传递纸条。其为道北1组浇灌,组织聚会情况以及盛玉杰是道北2组的带领。(3)被告人盛玉杰供述,证实经盛某某传播其信奉全能神的事实。(向其出示笔记本中全能神学习笔记、心得,上面写有“把我的一切交给全能神”的内容等)这些是我写的,领会全能神的心得心情,有的内容是从全能神书籍上抄写的,我信奉全能神,但我没干什么坏事。2012年3月份是我妹妹盛某某和我妹夫王炳才传授给我全能神的。有些“姊妹(全能神教友)”不定期来我家进行聚会。王炳才和盛玉杰还向我大姐传授过。证实经王炳才、盛某某传教其开始信奉全能神以及其和其他信徒通过字条联系、聚会的情况。从我家搜出来的关于全能神的书籍都是我的,上次我说谎了。是聚会的时候信全能神的人给我的,在我家聚会的人写名单时,让我当带领,大概是2013年上半年时。在全能神组织内,我是扎区DB2组的小组带领,从我家搜查出的全能神宣传品是到我家聚会的那个女的给我的,有时聚会就带来几本。搜查出的TF卡也是在我家聚会的人拿去的,里面有讲全能神的,还有关于全能神的歌曲。我家搜出的全能神人员名单是我的。(4)被告人王炳才供述,对许多提问其拒绝回答并认为全能神不是邪教、不承认传播邪教。2013年7月16日在新右旗公安局的陈述,其承认信奉全能神但否认在西旗传播邪教并拒绝签字。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海拉尔区某小区王炳才、盛某某租住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搜查。16、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牛某某、刘某某、王某丙辨认王炳才的经过。17、视听资料:另附光盘(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炳才因组织、引诱、欺骗、煽动、教唆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利用互联网下载全能神邪教资料并进行二次编辑并传播,发展成员。被告人盛某某帮助王炳才进行邪教传播,传播时间较长,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实施。其所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炳才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盛玉杰、韩秀娟分别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全能神道北五组组长和道北一组组长,多次组织秘密聚会、组织信徒进行全能神相关活动,其所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炳才关于没有下载全能神教材料,全能神教不是邪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传播全能神的辩解与相关鉴定及证人证言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盛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盛玉杰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盛玉杰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韩秀娟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韩秀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与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炳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盛玉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三、被告人韩秀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四、被告人盛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五、作案工具电脑、相关书籍、笔记本、读卡器、无线上网卡、SD存储卡、便携播放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春虹代理审判员  梁建学人民陪审员  姜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倩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