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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胜岭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赛刑初字第0024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胜岭,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胜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敏、代理检察员白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胜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董胜岭在本市赛罕区帅家营村石材城对面路边活动板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净重94克。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董胜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胜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董胜岭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帅家营村石材城对面路边活动板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净重9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董胜岭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董胜岭供述其毒品的来源以及将毒品放在租住的活动板房里屋做饭用的电锅旁边的桌子上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董胜岭处扣押疑似毒品物品二包、秤一杆;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被告人董胜岭的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5)022号毒品检验鉴定文书及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实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样品净重为94克、含量为77.7﹪,并已上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胜岭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董胜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胜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9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胜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建鹏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