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7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朱红燕与李海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燕,李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938号申请执行人朱红燕,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李海荣,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朱红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荣名下无股票、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燕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