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新彪与陈阳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彪,陈阳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曹新彪被执行人陈阳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新彪与被执行人陈阳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曹新彪与被执行人陈阳升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一部分。申请执行人曹新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