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游福生与被告郑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福生,郑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游福生,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雅芳,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福生与被告郑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福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雅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福生以与被告郑雅芳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9元,由原告游福生承担。审判员 詹祖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