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顾爱娟、韩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