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冲,李文彩,胡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268号申请执行人王冲,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彩,居民。被告胡菊花,居民。王冲与李文彩、胡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冲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还清;如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未能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则两被执行人自愿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冲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彩苏H×××××车辆,现双方正在协调中,申请执行人王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冲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冲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冲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文彩苏H×××××车辆,现双方正在协调中,申请执行人王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彩、胡菊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