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64号原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3841。被告:叶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7211。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见面没几天,被告即带我往广州做工,根本算不上什么谈婚,做工期间便与被告同居生活。2013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叶某某,后来于2013年5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从儿子出生之后,至今一直在我娘家生活,一切都由娘家负责抚养。被告这么多年也从来无来我娘家看望过我和儿子。特别是儿子有病在住院期间(在廉江市妇幼医院和湛江附属医院住院)的经济支出花去将近一万元,都是娘家支付,被告不理不问。儿子所有一切全靠我娘家照顾。目前我儿子仍然在我娘家生活。综上所述,我与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根本不算什么谈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现各居一方,长期不在一起同居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叶某某由我抚养,被告应每月承担600元的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叶某某。被告叶某没有答辩。被告叶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被告叶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叶某的母亲曹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其媳妇黄某于2013年5月份回娘家后,期间回来一次,孙子叶某某现在黄某娘家生活。经庭审质证,原告黄某对以上本院的调查取证材料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份相识,后同居生活,2013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叶某某,2013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双方婚姻基础差,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叶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作为已生育孩子的夫妻,儿子现在才两周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发展出发,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化解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共建幸福家庭。被告叶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传唤后,没有提出答辩或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莫伟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