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刘俊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仝金印。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法定代表人颜庆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与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南张浸出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俊英负担。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