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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时培乐与王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培乐,王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时培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时衍梅,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铁,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培乐与被告王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培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培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时培乐负担。审判员  刘召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