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