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告张德纪与周朴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纪,周朴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张德纪,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朴海,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纪诉被告周朴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纪负担。审判员 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