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魏光林与张永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魏光林,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兆雅镇。执行人 张永洪,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兆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洪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洪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明,川EAE1**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张永洪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永洪名下的川EAE1**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世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