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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阳泽、陈向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阳泽。被执行人陈向阳。被执行人宋修法。被执行人贾永湖。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宋修法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分社6223191015510618账户的存款38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