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阳泽、陈向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阳泽。被执行人陈向阳。被执行人宋修法。被执行人贾永湖。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宋修法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分社6223191015510618账户的存款38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