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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顺丰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顺丰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法定代表人朱维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顺丰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胡北京,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遂昌���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丰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顺丰结构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石马钟表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代偿款10667528.57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