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翟素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翟素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艳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素丽,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系沈阳市皇姑区鑫龙港电缆销售处业主。委托代理人:韩吉,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顺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翟素丽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抚顺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