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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06号原��毛某。被告王某。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念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