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炳南与黄应球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28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南,黄应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黄炳南,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应球,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1********。关于黄炳南与黄应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应球应向黄炳南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义务人黄应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炳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应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因从事诈骗活动被判有期徒刑17年,正在服刑,尚无履行能力。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取证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