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柯林宏、薛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柯林宏,薛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昌,身份证号码:×××047X。委托代理人梁伟平,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柯林宏,男,台湾省苗栗县人,住台湾省苗栗县,身份证号码:×××9548。通行证号:×××5496。被告二薛来英,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身份证号码:×××52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柯林宏、薛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二所有的粤S×××××的昂科雷CXL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李刚所有的粤L×××××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二薛来英所有的粤S×××××的昂科雷CXL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刚所有的粤L×××××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车辆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