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3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进和与陈美兰、王荣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和,陈美兰,王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598-1号原告陈进和,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美兰,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荣元,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进和诉被告陈美兰、王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王荣元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元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和撤回对被告王荣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