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江中与郑成功、郑月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中,郑成功,郑月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郑江中,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潘儒新。被告郑成功,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月元,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江中诉被告郑成功、郑月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江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江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江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郑江中负担。审判员 吴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