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太原豪景乐锶天然水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芳,太原豪景乐锶天然水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豪景天然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344-1号原告王丽芳,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宋晓栋,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亮(系原告丈夫),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豪景乐锶天然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3号。法定代表人孙庆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利辉,男,太原豪景乐锶天然水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太原市。第三人太原市豪景天然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西墕村南梁。法定代表人张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军,北京市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太原豪景乐锶天然水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豪景天然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芳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保全费156元,由原告王丽芳负担。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搜索“”